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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入股无回报 起诉公司被驳回

2018-04-12 09:47: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隐名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2003年,刘先生、杨先生向某建筑公司投资144万元,至2013年公司向俩人返还全部投资款。2015年4月30日,刘先生、杨先生向某建筑公司出具备忘录称,投资收益问题除过去已付的利息外,遗留问题经友好协商全部结清完毕,今后不提任何异议。

2018年1月3日,罗先生起诉到法院,称他与6名投资人在2003年以刘先生、杨先生名义,隐名入股某建筑公司144万元,他本人出资24万元,占出资比例16.6%。在2013年前均分得红利,2014后未得任何回报。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逐渐退还了部分本金,尚有承诺的红利和3万元本金未支付。要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偿付入股本金3万元及其银行利息损失、投资回报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某建筑公司辩称与罗先生之间并没有投资关系,至于刘先生、杨先生代表其他人投资,公司并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同时,这俩人已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故请求驳回罗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刘先生、杨先生向某建筑公司投资的资金,是由罗先生等6人集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先生通过刘先生、杨先生向某建筑公司投资,实际产生了刘先生、杨先生与罗先生、某建筑公司间两个不同的投资法律关系。刘先生、杨先生已向某建筑公司收回投资款,又承诺放弃投资收益,理应视为刘先生、杨先生与某建筑公司的投资关系终止,且无任何纠纷。因此,罗先生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投资回报、利息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先生只能向其代表股权利益的主体即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隐名投资需谨慎

隐名股东,就是在工商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上没有出现的股东,严格来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该案中,尽管钱款所有权属于罗先生,但其作为隐名股东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仅享有向受委托收取其钱款的显名股东请求约定的投资回报的权利,而不能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

在此,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谨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隐名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等的。

(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