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外嫁女告村委会 索要征地补偿款

2018-04-16 16:00: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外嫁女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拆迁权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2011年,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分别与三明某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取得上述征地补偿款后,该村民委员会将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交由村合作社处理,由合作社将征地补偿款以发放入社补偿或出借生产基金的名义先后3次发放给每位村民72000元。村民黄某虽然婚后户籍未迁出本村,但合作社仍以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得享受本组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分配给黄某征地补偿款。

黄某不服,随即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沙县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黄某一直在该村出生成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征地补偿款72000元。随后,该村民委员会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婚前是该村村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分有水田,婚后亦生活在该村,亦未改变户籍,村民委员会的做法严重损害了黄某及其子女的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均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收,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就能享受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则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嫁女可以享受原村村民的待遇:(1)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村,这是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确认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因素就是看户口是否在本村。(2)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就意味着外嫁女依然对原来的村承担义务,同时应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规定,外嫁女在夫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在娘家还应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郭婕 王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