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开始售房 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
经调解,开发商退还消费者提前支付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买别墅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如果知道自己要买的是一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别墅,相信许多人都开心不起来。日前,莆田的骆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所幸提前交的30万元钱款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给予退还。 2017年2月,莆田涵江区骆先生在涵江某房地产公司看中了一套别墅。销售人员承诺,提前交钱可以享受优惠,如果到时候不买,可以退钱。骆先生前后共交付了30万元。后来,骆先生了解到该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骆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30万元钱款,开发商却总以各种理由拖延。骆先生无奈下只好向涵江区工商局及消委会求助,请求帮忙调解。 经涵江区工商局三江口工商所及消委会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开发商退还骆先生30万元。 消费提醒: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先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够销售房屋。该案中,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向消费者预售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而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这一重要情况,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曾茂盛 陈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