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不是你想借就能借
法官:大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构成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5日讯 银行卡是如今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但如果您只是将其视为一张有芯片的小卡片,认为只要对方同意,找人借多少张都无所谓的话,那就危险了。日前,在泉州市泉港区就有这么一起案子:被告人陈某、肖某某、林某某因持有大量信用卡,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租借45张银行卡惹祸 2017年5月,想去香港做代购的陈某苦于资金问题找到肖某某,以需要多张内地银行卡为由,让其帮忙租借银行卡。 “他承诺,给持卡人每张银行卡每月人民币150元作为报酬。”肖某某人脉资源有限,又找来林某某帮忙,并表示这次的租借是有偿的。 许多人手上的银行卡都不止一张,反正闲置也是闲置,不少人见有利可图,便都愿意。没过多久,林某某便向他人借了45张分别为中信银行、泉州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并于5月下旬将卡交给肖某某、陈某。 随后,陈某带着这些借来的银行卡来到香港,同他人经营货币找换业务,准备大赚一笔。所谓的“货币找换”是香港特有的一种商业模式,内地来港的游客,购物、消费有时候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陈某就是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异常……”仅过了1个月,不少银行卡持有人就收到了这样一条信息。无奈,顶不住压力的肖某某向陈某要回借出的45张银行卡。 6月26日下午,陈某将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林某某,最终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陈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经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泉港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陈某、肖某某、林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 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 或许有人会觉得奇怪,银行卡是自己办的,想借给谁就借给谁,法律管得着吗? 答案是肯定的。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官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查获多起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的案件,此类手法已成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有些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跨国跨境取证难这一特点来逃避打击。因此,将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法官还特别提醒,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且只要不是本人使用信用卡,都属于“非法”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身上同时持有他人5张以上的信用卡,哪怕不进行刷卡消费,也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除非可以合理解释为何持有他人多张信用卡。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连颖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