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条“洁丽雅”毛巾 结果被索赔6000元
法院:超市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洁丽雅毛巾,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可是有些中小超市却存在贩卖冒牌“洁丽雅”毛巾的现象。这不,莆田有一家超市就因卖了“洁丽雅”毛巾被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洁丽雅公司系商标原权利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经多年经营,该组合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6月,洁丽雅公司委托人到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门头名称为“某某超市”的店铺购买标有“洁丽雅”字样的毛巾一条,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该毛巾的吊牌为图形“洁丽雅”的组合标识,产品标签上印有图形“洁丽雅grace”的标识,并标注“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条形码、执行标准等信息。经比对,该条毛巾上的“洁丽雅”grace字样及图形与洁丽雅公司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同。经鉴定,该条毛巾系假冒商品,洁丽雅公司认为该超市销售的商品侵害其商标权,遂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涉案毛巾洗标及吊牌上的洁丽雅系列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经鉴定系假冒商品。据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某某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洁丽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某某超市赔偿洁丽雅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评析 近两年来,超市、便利店等规模较小的终端销售商、经销者被诉侵害商标权的案件逐年递增,原告多为知名商标专用权人,例如六神花露水、暴龙眼镜、宜宾五粮液、茶花水杯、洁丽雅毛巾等。大部分终端销售商因竞争激烈、法律意识较淡薄等因素,在进货时主要考虑商品价格,对合法来源未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通过案例提醒经销者们在进货时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特别要注意进货商品的合理价、合法商业发票、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等,共同构建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本报记者 陈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