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回收废旧电池 污染环境涉嫌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见有利可图,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男子承租了一块空置场地,对外非法回收、处置废旧电动车电池,不料其已在不经意间涉嫌污染环境。近日,罗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处置废弃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17年10月,石某见加工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出售有利可图,便租下空置场地,在罗源县城关四处张贴“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小广告,打算自行收购废旧电动车电池进行加工提炼。石某购买了斧头、手套、面罩等工具,聘请了几名工人便开始拆解、处置废旧电池。同年11月,罗源县环保局对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并扣押废铅板49.31吨、电瓶壳7.99吨以及9块铅锭(每块约0.7吨),后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这些危险废物总重量约为57.30吨。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弃的铅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石某所收购的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录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妥善处理的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日常生活中,废铅酸蓄电池大部分可能由车辆维修单位、蓄电池销售单位或民间个人自行回收,这些回收主体大多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基本上是地下活动,随便找个空闲的、隐蔽的地方非法对收集来的废旧电池进行拆解熔化,提取铅锭销售牟利。更有甚者,将生产所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废水未经处理便肆意流入附近水源,对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洪叔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