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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暴雨中受到伤害 旅行社未尽义务需担责

2018-05-09 10:03: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刚先生:不久前,我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一日游活动。当游览到下午时,突然狂风大作,暴雨倾盆而泄。导游便带领我们多名游客跑向几棵大树下避雨。当我跑到树下时,一根不小的枯树枝被风吹落,正好砸在我的头部及右臂上,致使我当场昏迷。我被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臂骨折,及其他多处轻微伤。但当我向旅行社提出损失赔偿时,该旅行社却说,遇到狂风暴雨躲避树下受伤属于天灾,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像我这样在游览中因跟随导游到树下避雨受到伤害,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李凯峰(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刚先生,您好!您报名参加旅行社的一日游活动,并因跟随导游躲避狂风暴雨被树枝砸伤,旅行社对您的伤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是有义务对游客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这里所说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旅行社可以做到也应当做到的事。根据您的介绍,旅行社在极端天气下不带领游客游览或者在狂风暴雨的情况下及时安全地躲避,应当是属于旅行社对游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正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才导致了您受到伤害。

您的伤固然是与狂风暴雨这一外力有密切关系,没有狂风暴雨也就没有这一伤害。但是,认定不可抗力是有严格条件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狂风暴雨虽然是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却是可以预见的,因当天的天气预报就已经预告了。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导游仍然带领游客在难以及时避雨的地方游览,并带领游客到具有危险隐患的区域躲避狂风暴雨,由此所产生的伤害后果,是既可以预见,又能够避免,也能够克服的。为此,旅行社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综上所述,旅行社的所作所为,就主观来讲,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客观来讲,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您在一日游活动中受到如此伤害,旅行社难辞其咎,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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