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非法开采河砂 3名男子受到刑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近日,南安市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陈某、黄某、王某因非法采矿获刑。 陈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出地,由陈某组织人员在南安市晋江西溪贵峰河段非法开采河砂,每采一货车的河砂则支付王某800元作为报酬。 2015年5月开始,陈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在上述河段盗采河砂共计150车以上,每车15立方米,并组织后八轮重型自卸货车将盗挖的河砂直接运往工地卖掉或者运往南安市美林街道白沙村砂场堆放。其间,陈某以每个月7000元的工资雇佣黄某担任现场管理,主要负责调度车辆运载开采的砂子、跟踪交警,并为陈某招聘部分货车司机等。 2015年7月1日,南安市水利局查获该非法采砂点。经省197地质大队鉴定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认可:因非法开采,造成南安市溪美街道贵峰村晋江西溪贵峰河段建筑用砂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038680元。根据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河段的中粗河砂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每立方米115元,陈某、黄某在该河段盗采的150车河砂,每车15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58750元。 法院审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黄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爱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