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稀土矿 投案自首仍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近日,浦城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该案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是浦城县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 2015年底,刘某发现浦城县临江镇余元村“漆树岗”山场的红泥比较特别,于是将采集样品交给钟某(在逃)检验,发现泥土中含有稀土成份。刘某通过兰某、余某联系到该山场承包人徐某、潘某和游某,告知该山场的泥土中含有一种化工原料,开采出来很值钱。 2016年4月,刘某、钟某等人商议合伙开采该山场矿产事宜。刘某、钟某合占20%股份,徐某、潘某、游某合占40%股份,兰某、余某、梁某合占40%股份。确定合伙份额后,该合伙体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养鹅和种脐橙为掩护,各自分工,采取“原山浸矿”的方法非法开采“漆树岗”山场稀土矿产。 2016年7月,浦城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自2016年9月之后,刘某等人仍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矿产予以存放。 2016年12月28日,潘某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198包稀土矿半成品搬运至莆田存放待售。次日,兰某电话询问潘某,潘某否认是其所为,刘某、兰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潘某运走的稀土矿半成品11000公斤,浦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取遗留在“漆树岗”山场稀土半成品1520公斤移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送样的稀土为草酸稀土,被扣押的草酸稀土矿产价值共计171482元。徐某、梁某、兰某、余某、游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刘某、潘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 浦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徐某、梁某和游某罚金30000元至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