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筹钱修建村道 未料被判侵占林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出于好心想为村里修建一条村道,方便村民们出行,没想到这个为村民集体谋福利的行为,最终却触犯了国家法律。日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占用农地案。 2015年期间,宁德市蕉城区虎贝镇黄某建(已故)与黄某洋为了使乡村得到更好发展,让村民出行更加方便,便以村理事会名义,牵头筹备修建拓宽经过该村的一段古官道,并分头向村民筹集修路资金。同年3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黄某洋与黄某建等人便擅自雇佣挖掘机到该村山场采挖、破坏林地,修建拓宽道路。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鉴定,黄某洋非法采挖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6.96亩,挖毁立木蓄积量为13.3立方米,其中省级生态林8.99亩。现场原有地址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也被严重损毁,该林地已经失去林业生产能力。 2017年1月16日,黄某洋到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投案并缴纳了生态修复保证金2.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蕉城区法院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96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黄某洋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蕉城法院遂判决认定黄某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中,黄某洋虽是为了村民集体利益,但并不能改变其犯罪的事实。因法律观念淡薄,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