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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道路破坏植被 责令恢复毁林面积

2018-06-05 09:57: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2016年11月,平潭某村村主任杨某以修建防火通道为名义,在没有办理齐全的手续情况下,擅自雇佣某公司并组织村民,使用挖掘机等器械,将村里原有的一条一两米宽的黄土路,拓宽成五六米宽。修路过程中严重毁坏林地和地面原有植被,经鉴定,毁林面积达15.2亩。

在平潭检察院的督促下,杨某恢复毁林面积15亩,异地营造防护林24亩,补种苗木9000株,面积39亩。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其自首、犯罪原因、补植复绿等情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雇请挖机在集体的林地上挖掘修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总计15.2亩,其中水土保持林计13.7亩,并造成修路地块内林地的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每块土地都有它的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会破坏原有土地的生态资源,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污染。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