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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劳务纠纷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 “碰瓷式”维权能否成功?

2018-06-06 09:50: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职业劳务碰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6日讯  一年内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每家公司任职短到3天,最长也仅33天,每次没干多久就辞职,辞职后就起诉“东家”要求赔偿加班费,是真“冤”还是“碰瓷”?这样的维权能否成功?

2017年3月29日,47岁的贵州男子聂某与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工程材料公司聘任聂某为货车驾驶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薪45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薪5000元,每月没有休息,加班不定时。次日,聂某到该公司就职工作。

而后,聂某如约上班直至同年5月2日。5月3日,聂某在未请假情况下自行脱岗,导致该公司当日未能向客户送货。当日,该公司与聂某解除合同并进行工资结算,按照每天150元结算33天工资共计4950元支付给聂某。

几天后,聂某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5月3日工资差额1278元、加班工资6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5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62元、缴纳社会保险及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聂某不服向晋江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审理中,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称:双方达成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聂某工资4500元包含晋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每月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加班费;且聂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多次脱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2017年5月3日便与其解除劳务关系。聂某与多家公司发生类似纠纷,属于恶意诈骗的行为。

经查明,聂某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间,先后在泉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晋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晋江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期限最短3天,最长33天,大部分10天左右。解除劳动关系后,聂某先后11次均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1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聂某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查认为,聂某作为驾驶员,应该知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这个特点,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相反,聂某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应认定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案件不属法院民事管辖范畴,依法驳回聂某的起诉。之后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说法:

扰乱劳动力市场 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该案中,聂某短期内多次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行为属于“职业劳务碰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职业碰瓷”引发的诉讼其负面影响严重,一是职业碰瓷人而言,其主观不是诚实工作,存在故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二是从“职业碰瓷”效果来看,虽劳动者可维护自己的权利,迫使企业规范管理,但职业碰瓷则是导致企业管理效率低下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三是从职业碰瓷人目的来看,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该法律漏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该案中,劳动者短时间内屡次起诉企业,存在不诚实信用,以企业管理不规范,谋求自身不当利益,劳动者是瞄准法律漏洞,屡次对企业进行劳务碰瓷。法院采取诚实信用原则来衡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驳回。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公司管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增强工人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但同时也让一些“有心之人”玩起“职业劳务碰瓷”。法官认为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劳动力市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形,应保留相应证据,主动报警,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会对该类案件进行串并案,严厉打击职业劳务碰瓷现象,维护市场公平合法秩序。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丁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