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将房屋赠与儿子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此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朋友热心伸出援手,对此本该心怀感恩,但有的人没钱还就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家住德化的老陈就为了逃债把房屋赠与儿子。近日,德化县法院一纸判决让他的“小心思”无法得逞。 案情回顾:资金紧缺向友人借款 无法偿还借“赠房”逃债 2014年,老陈因天灾人祸,一时资金紧缺,遂向友人老赵借款近20万元。老赵念在多年的情谊欣然答应,解了老陈的燃眉之急。老陈当场书写借条一份交由老赵收执,在借条中还约定了以自有某房产作抵押,但该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近一年过去了,老陈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2015年3月4日,经一家人合计,老陈及其妻将自有房产赠与儿子小陈,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同日还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整个流程下来,看起来天衣无缝,老陈安心了。 而老赵这边,并不知道老陈将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小陈了,几经催讨,老陈陆陆续续偿还了5万元。又一年多过去了,老陈再也没有偿还剩余借款。 2017年3月16日,老赵迫于无奈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偿还借款。法院判决老赵胜诉后,老赵仍未拿到钱,便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此时,老赵才得知老陈已将房屋“赠与”给其子小陈。老赵认为老陈该行为明显是为了躲避债务,同年7月3日,老赵又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赠房”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庭审中,小陈一度抗辩称,该合同表面上是赠与,事实上是买卖,为了节省过户费才写成赠与,即并非无偿,而是以市场价支付了相应购房款的。但小陈对其主张仅提供了一份有他及老陈夫妇签字确认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该份证据为该案利害关系人制作并提供,证明力极弱,而除此之外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甚至无法提供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因此小陈的抗辩理由未能被法院采信。另一方面,老陈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房屋赠与小陈后,其财产没有减少,即没有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的证据。老陈的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未能执行,老赵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赵的诉讼请求,撤销老陈的赠与行为。但老陈及其妻、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对此,债权人应尤为关注,该规定的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即5年时间一过,债权人的撤销权便消灭。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巧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