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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推翻?

2018-06-07 11:11: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来被作为衡量责任轻重的标尺。但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打破了这个固有观念。

一日凌晨,行人张某醉酒仰躺在机动车道上,陆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未注意路上有行人,车辆碰撞上张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庭审中,陆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属于重大过错行为,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故未被采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是一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经过庭审质证无异议的认定书,法院可以直接采信。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却不是唯一的依据。若举证充分,可以不予采纳。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