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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离婚突现借款 妻子是否同承担

2018-06-11 10:35: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因举证不能 判定为丈夫一方单独债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1日讯  夫妻刚打完离婚官司,大姑子就变身债主,拿出借条,起诉追讨327万元借款。丈夫一口承认,妻子表示不合理,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重重疑点。日前,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认定弟弟陈某向姐姐陈某某借款,事实清楚,予以认定。但要求弟媳吴某一同还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7年,陈某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妻子吴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就在法院判决不久,2018年1月,陈某姐姐陈某某将弟弟与弟媳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偿还借款,并按10%的年利率计算利息。陈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借条、电汇凭证、补充协议、结婚证明等证据。

原来,陈某某与丈夫黄某一同在弟弟陈某位于北京的公司做工。据陈某某介绍,弟弟陈某以公司增资扩股、拓展业务为由,于2014年10月向其借款327万元,并约定1年后偿还,年利率10%。一年后双方签订借款延期补充协议,还款期限延期2年至2017年10月9日。但直至现在,弟弟陈某与弟媳吴某俩人仍未偿还这笔欠款。因多次追讨无果,所以才将弟弟与弟媳告上法庭。

陈某在法庭上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请求陈某某宽限清偿该笔债务时间。陈某在法庭上提供了工商执照、经营合同等,证明借款真实存在,并系用于经营活动。

陈某的妻子吴某在法庭上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首先是自己与丈夫长期分隔两地,对借款不知情,并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其次,陈某某夫妇在丈夫公司做工,没有能力出借327万元。吴某认为,按常理,这么大笔借款,陈某某的丈夫黄某应该也在借条上署名,而不是由陈某某一人操办;再次,自己和丈夫打离婚官司庭审期间,丈夫陈某并未提出还有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经审理,秀屿区法院认为,陈某承认借款,事实清楚,予以认定。但陈某某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又与陈某是姐弟关系,其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做出合理解释。经举证、质证,证据也不够充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对陈某某要求吴某一起偿还借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按原来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只要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该债务,是否在借据上签名,是否离婚,都有可能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但2018年1月1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共同债务”有了不一样的解释。新司法解释通过4个条文,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方面内容,并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强调夫妻共债共签,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当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