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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人带来毒品“助兴” 提供场所供人吸食

2018-06-27 10:37: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属犯罪行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21岁的蒋某和22岁的林某青,是一对恋人。今年3月初,就在他们准备见家长的前夕,蒋某和林某青却因提供场所供人吸食毒品而锒铛入狱。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该案。

1997年出生的蒋某,别看年纪不大,可是他的吸毒史却不短。在2012年、2014年,他3次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他的女朋友林某青也曾在2013年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

今年3月2日晚,因担心自己有前科会被发现,且不方便在家吸毒的蒋某和林某青,借用朋友林某明的身份证,在平潭一酒店开房。3月3日凌晨1时许,睡了一整天的蒋某觉得百无聊赖,便邀请朋友林某带上“K粉”及“神仙水”来“助兴”。

经过一夜的“飘飘欲仙”,蒋某等人在酒店里过着日夜颠倒的生活。到了3日晚上8时,蒋、林二人又邀请林某、李某到酒店房间一起吸食毒品。随后几个人就在酒店房间里休息。直到3月5日凌晨2时,毒瘾再次发作,想再邀请几个朋友来“热闹”下的蒋某又邀请了林某等4人带上“K粉”和“神仙水”到酒店“狂欢”。吸食毒品后,几个朋友就在蒋某和林某的房间里休息、玩牌。

当日11时许,平潭公安民警在蒋、林的房间里当场查获蒋某等6人。经现场检测,该6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氯胺酮阳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林某青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蒋某、林某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5个月,并各 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为什么两名被告人在刑期上会相差一个月呢?经审查,蒋某有多次吸毒被处罚的劣迹,曾经在2012年、2014年先后三次因为吸毒被处行政处罚。所以在量刑上对二人予以区分。

也有人可能会问,毒品不是他们提供的也构成犯罪吗?根据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毒品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在主观表达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所以大家要认识到,即使自己不吸食毒品,但是在自己提供的场所里允许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也是犯罪行为。

因此,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与拒绝吸毒一样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提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自觉抵制任何吸毒、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闫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