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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向未成年人贩毒 一男子被从重判处10年刑

2018-06-27 10:44: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一男子宋某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向一名未成年人陈某贩卖冰毒47次……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宋某向吸毒人员陈某(未成年人)以每克200元至3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根据双方约定,每次交易均由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宋某将毒品放置于莆田某酒店附近,后将毒品放置位置拍照并微信发送陈某,由陈某自取毒品。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宋某向陈某贩卖冰毒累计47次约27克,交易金额共计11400元。同年,民警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抓获宋某,后在其租处搜查并扣押了3包净重共计6.2克的红色片剂及粉末、一包塑料小袋子(内有10小包)、一包塑料吸管(内有41根)及一个“冰壶”。经鉴定,在扣3.1克红色片剂及粉末中检出冰毒成分。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现场检测,宋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某系贩毒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民警在其租住处查获的毒品3.1克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即宋某贩卖毒品数量共计约30.1克。同时,宋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罪名认定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货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较高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身体机能。宋某通过微信向未成年人陈某贩毒,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另外,鉴于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从其住处、车辆等查获的毒品大多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可依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情况,推定该部分毒品用于贩卖。本案例中,宋某无证据证明其在扣3.1克冰毒的用途,故一并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盈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