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铤而走险 卖毒品人赃俱栽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染上毒瘾,沦为贩毒人员的“马仔”。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李某现年33岁,莆田荔城区人,曾先后因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2月才出狱的李某,今年3月又因贩毒罪被抓获。 据法院审理查明,3月9日,李某接到同案人“老猫”(身份待查)通知,称有人要买货,要李某将货送到城厢区某KTV后街。李某考虑了一下,“老猫”告知其会有车接应,并有两小包的酬劳。于是李某便下了这活。当天19时许,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李某身边,李某上车后,按司机的提示,从车上找到二小包冰毒和一个报纸包着的小包裹。 司机将李某送到荔城区新街口附近便离开。李某步行到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候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发现,逃跑过程中,李某将捏在手中的包裹扔到垃圾堆里。被抓获后,民警在其上衣口袋内查获两小包冰毒,并将李某趁乱丢弃大包冰毒找回。经称重,二小包冰毒重1.62克,大包重43.83克,合计净重45.4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李某尿检结果呈毒品阳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45.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45.45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况,综合其犯罪前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量。根据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为‘老猫’平时有拿冰毒免费给我吸食,并且当天也给我两小包冰毒作为报酬让我送去,所以我就过去送了。”李某因染上毒瘾,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而不自知,触犯法律而不自警,用自己大好的青春年华为他人贩毒充当“马仔”,着实不值。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