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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还债铤而走险 买他人身份证办储蓄卡

2018-07-02 10:17: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院:此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仙游一男子赖某因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偿还,不敢使用本人银行卡,通过购买他人身份证并办理银行卡躲债。近日,仙游县检察院对赖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赖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月,无力偿还外债的赖某决定铤而走险,通过微信购买了6张居民身份证。2月7日,赖某携带所购的身份证先后到莆田市城厢区和仙游县某银行网点冒名办理3张储蓄卡。

在办理第3张储蓄卡时,由于赖某携带所购买的身份证系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人员,触发了110报警系统。民警很快就在银行网点抓获赖某,当场扣押6张公民身份证和3张储蓄卡,以及赖某购买的9张用于办理银行卡的电话卡。

近日,仙游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赖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赖某虽然出于躲债而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件并用于办理储蓄卡,但赖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应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领取、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四类: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该案中,赖某通过微信购买他人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件,之后冒名办理储蓄卡,身份证所有人本人并不知情,更不会同意被冒用,符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特征,其行为触犯了银行对信用卡管理的秩序,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特征。

赖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的特征。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是指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购买、出售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该案中,赖某出于躲债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并办理储蓄卡,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秩序,符合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的特征。

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定刑都是3年以下,故应当以目的行为来认定,即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特征,认定赖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领取、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四类: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该案中,赖某通过微信购买他人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件,之后冒名办理储蓄卡,身份证所有人本人并不知情,更不会同意被冒用,符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特征,其行为触犯了银行对信用卡管理的秩序,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特征。

赖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的特征。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是指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购买、出售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该案中,赖某出于躲债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并办理储蓄卡,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秩序,符合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的特征。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