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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付民警检查 男子网购“驾驶证”

2018-07-03 10:26: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日讯   因经常需要驾驶二轮摩托车而自身又无有效证件,为应付警方的检查,一男子突发奇想网购了一本“驾驶证”,没想到最终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日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贺某飞是陕西咸阳人,长期在宁德务工。出于出行的考虑,早年贺某飞便在宁德购置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但并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件的他深知,无证驾驶摩托车,早晚有被警察发现的一天。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几经思考,他便打起了购买伪造驾驶证用于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主意。

2016年6月的一天,贺某飞通过网络以6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一本姓名“贺某飞”、身份证号、相片为其本人、准驾车型E、发证单位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假驾驶证。

今年1月16日,贺某飞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宁一大厦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下检查。满以为自己已做足“准备”的他,向民警出示了该伪造的驾驶证,被民警当场识破该证件系伪造。1月18日,贺某飞因无有效证件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1月28日,贺某飞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5月18日,公诉机关以贺某飞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某飞买卖伪造的可用于证明其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贺某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设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

伪造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制作机关的名义制证件,例如淘宝店主违规制作假的身份证件就构成有形伪造;另一种是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有权制证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合的假证,例如公安民警违法制作假信息的身份证件。变造行为则是对已经存在的真实证件进行涂改、加工、拼接,但是不改变证件本质内容,证件还保持了同一性,但是在非本质内容上却出现不真实,所以也侵害了证件真实性,构成了犯罪。买卖则包括出售和购买,这是一个对向犯的概念,涵盖卖家和买家两方面。

作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入罪标准问题。按照法条的本身意思解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完成该罪名的实行行为,就达到了定罪标准,所以即使是伪造一个证件也构成本罪。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少坤 黄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