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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为避税 竟签订“阴阳合同”

2018-07-06 10:27: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②

为少缴契税 过户时改房屋价格

马某将一处房产以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马某交纳了3万元定金,又交付了6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口头约定过户后支付剩余的14万元房款。为少缴契税,双方在办理过户时,将房屋价格写成63万元,当日办理过户完毕。此后,马某便向王某要求支付剩余的14万元尾款。此时的王某突然变卦,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3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双方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的过户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其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因此不同意再支付剩余房款。马某无奈,只好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为了少缴税而少报交易价格,属于规避税收政策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价格变更。因此,判决王某向马某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

检察官说法: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款,买卖双方会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款,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因房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本案中的马某就为此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买卖双方应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检察官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阴阳合同”不签为好,不要因小失大。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彭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