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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被发现暴力反抗 构成抢劫罪获刑两年半

2018-07-06 10:3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一男子偷狗,被狗主人发现后竟暴力反抗。近日,此案经莆田市涵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31日14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丰美村路边时发现一只棕色狗,他立即用随身携带有针筒的弓弩将狗射杀。得手后的李某一路向前,继续观察是否还有猎物。行至路桥附近时发现一只大白狗,心中窃喜的李某立即拿起工具射杀。正当李某将狗搬上摩托车准备逃跑时,被在路边田地间的狗主人胡某发现。胡某立即飞奔向李某摩托车,并上前阻拦,导致摩托车撞至路边栏杆。李某与胡某一同倒在田地,李某用拳头殴打胡某脸部,并压在胡某身上继续殴打其身体。紧接着,李某迅速逃离现场。胡某立即报警。事后,经鉴定,胡某属轻微伤。

接警后,民警在案发田地附近道路上提取并扣押到皮手套1只、弓弩1把、摩托车1辆、麻布手套2只、针管24根等作案工具。民警经多方排查,并调取附近路段的治安、交通监控,确定嫌疑人为李某并网上追逃。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经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携带凶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并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属抢劫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为什么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反抗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在盗窃家狗的过程中,被狗主人及时发现,为逃避抓捕,李某当场殴打狗主人,其行为在法理上属于转化型抢劫。即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反抗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量刑比一般盗窃重得多,如一般盗窃财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反抗则转化为抢劫,其入罪无犯罪数额要求,抢劫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此案中,李某因未劫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之后果,属抢劫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