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录取后未去上班要赔偿 单位如此要求是否合法

2018-07-16 10:02: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同学: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年前的时候,我与一家事业单位达成口头就业协议,单位说因为用人最终需要人事局决定,要求把第三方协议留下,但双方都不签字,等我毕业后再签。此外,该单位要求我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如果我被录取后没有去,则赔偿违约金5000元给该单位。请问,这样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吗?

吴惠煌(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同学,您好!很显然,这份赔偿协议无效。虽然通过您的签字确认,双方达成合意,其权利外观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您和该单位对于该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