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知假买假购买T恤索赔 法院判定不受消法赔偿保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8日讯 男子在一商场一次性购买了10件同款T恤,后以商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按“假一赔三”规则赔偿损失。这种“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行为,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 2017年7月的一天,居住在三明市区的男子杨某在某百货中心购买了男装T恤10件,总共花费了5400元。商场出具了信誉卡1张及通用机打发票1张。 买回T恤的杨某发现,T恤标签吊牌、内标识标注着“牛奶丝68%,纳米丝32%”的字样。杨某认为T恤面料标识不规范、商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便向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2017年11月,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答复,责令百货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规范的相关商品,同时立即对商标标识进行整改。 买来的10件T恤,杨某送了1件到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用于检验,送给朋友1件,剩余8件。不久之后,杨某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货中心退还货款5400元,并支付购物款3倍赔偿金16200元;百货中心负担诉讼费用。 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今年4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百货中心男装8件,百货中心退还杨某货款54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何为知假买假人?法官介绍,本案中,杨某一次性购买了10件相同款式相同颜色相同尺码的服装,该行为显然不是普通人正常消费行为。杨某购买涉案商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而是有规划的为打假索赔牟利之目的,属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不受该法保护。 同时,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的标签标识未采用规范的名称,经营者存在过错,但经营者在销售前已取得了专业检测技术服务公司对涉案男装的测试报告,可以说明该百货中心已经尽到对涉案男装的基本审查义务,且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已查明面料标示牛奶丝、纳米丝实际为聚酯纤维,并非面料成分偏差,仅属面料标识不规范,杨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百货中心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所以,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不构成欺诈。 由此可见,杨某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不是生活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百货中心作为经营者虽存在过错但未构成欺诈,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亦不能成立,所以杨某要求3倍赔偿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