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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躲债务 放弃房屋继承权

2018-07-23 09:49: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在现实生活中,讨债,对债权人来说,历经波折,过程坎坷;而债务人为躲避债务也是绞尽脑汁,更有甚者,为了躲债竟然放弃遗产继承。近日,将乐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行为的案件。

好友赖账拒不还钱

张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5年1月,张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好友王某借款15万元。虽然当时王某手头也很紧张,但依然尽全力东拼西凑了10万元借给张某,双方立下字据,约定2016年5月还款。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张某丝毫没有还款的意向。为此,王某多次前往张某家中及店铺催促张某还款,而张某却找了生意不好、钱被别人借走等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想还钱。

2016年10月,很是无奈的王某将张某诉至将乐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5100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置若罔闻,一直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为躲债务放弃继承

2017年11月,张某父亲去世,其生前并未留下遗嘱,而张某的母亲早年已故。张某父亲遗留下一套房产,目前正参与拆迁,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张某及其两个同胞兄妹均享有此套房产的继承权。得知这个消息后,王某本指望张某分得拆迁款后还钱,没想到张某竟写下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获悉此事后,王某诉至将乐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案件审理中,张某的兄妹均称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王某认为,张某放弃继承遗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出于恶意。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放弃对遗产继承的声明,具有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会致使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故判决张某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张某对其父亲遗留的房产享有1/3的份额。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权有损他人利益属无效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清偿责任已被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张某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但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放弃财产继承的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同时,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王某的债权也造成损害,不仅反映出其有恶意损害王某债权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致使其丧失了与可继承遗产部分等值的履行能力。因此,该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