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闯私宅盗窃未遂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一男子醉酒后爬墙进入他人房屋欲实施盗窃,不料盗窃未果被群众发现报警将其抓获。那么,男子的这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男子入室是为了盗窃,但其并未偷到任何物品,盗窃罪名不能成立,但其行为已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 36岁的男子邱某是明溪县人,除了工作,平日里最爱喝酒解闷。1月20日晚,邱某约了几个朋友喝酒吃饭。凌晨时分,醉醺醺的邱某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恰好路过李某的家门口,邱某突然萌发进入屋内偷点东西的念头。 邱某先是上前按门铃,见没有动静后确认屋内的人已经睡下。在认真观察房屋周围后,邱某发现有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李某家围墙边上,他踩踏小轿车,翻越房屋围墙进入院子,又摸索着走进厨房、杂物间。趁着酒劲,邱某在屋内找到一条内裤蒙面后,摸索着爬上二楼,逐间敲屋子的门。 在敲到二楼一房门时,有一位女住户被吵醒。发现屋内多了个醉熏熏的邱某后,女住户连声大叫,其他住户听到声音后被惊醒。邱某害怕极了,转身就跑到楼顶想要藏起来。凌晨1时许,邱某在该住宅楼顶被警方抓获。 近日,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邱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检察官说法: 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要件 为何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办案检察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邱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想要实施盗窃,但由于邱某在被他人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无法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从刑法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对于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邱某以数额巨大财物作为盗窃目标,不能认定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邱某在凌晨多次按门铃确认住宅内是否有人居住,说明其主观上有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故意。在没有人为其开门的情况下,邱某强行翻越围墙,进入他人生活住宅,被人发现后也没有退出,而是继续躲藏在顶楼,客观上其未经住宅人同意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住户的隐私权和住宅的安宁权,其行为特征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应承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兰贵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