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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摆摊售假药 构成犯罪终获刑

2018-08-09 11:50: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药本为救命之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销售严格管理。然而明溪一男子为了贪图小利竟卖起假药,近日该男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明溪人吴某多年来一直在县综合市场前摆摊,卖些小宠物、玩具等。摆摊的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家庭日常开销,2017年8月的一天,吴某对面摊位销售药品的男子告诉他,他们打算不摆摊了,希望把囤的药物低价转卖给吴某。

虽然明知对方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药品无合法来源,但见这些人在这里摆摊也有较长一段时间了,并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于是吴某怀着侥幸的心理,向对方收购了“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藏秘肾宝片”等多种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并按照药品外包装上声称的治疗功能、药用疗效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销售,从中获利。

2017年9月28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吴某位于明溪县综合市场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摊位销售的药品涉嫌假药,当即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经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吴某销售的“德国黑倍”等三种产品为假药。随后,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立案侦查。2017年11月8日,吴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1日,由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在明溪县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其中“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的”也属于假药,由此看来,即使成分上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真药”,未经国家药品管理机关的审批,也同样按照假药论处。

销售假药有百害而无一利,轻则不治病耽误治疗,重则不对症害人性命。药品安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极易导致被害人身心受到重创。作为药品的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货与发货,严格审查,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害人害己。此外,检察官也要提醒广大民众,切勿病急乱投医,为了贪一时的小便宜而耽误自己的病情。在购买药品时,请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看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珍爱生命,远离假药。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兰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