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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擅开公车肇事 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2018-08-09 11:51: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袁女士:两个月前,我从商场购物后步行回家途中,突然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轿车撞倒,造成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胡某是一家公司总经理的专职司机,因去参加朋友的婚礼,便私自开着公司的车前往,在醉酒后驾车返回时,将我撞伤。

因为胡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胡某的家境并不富裕,几乎没有积蓄向我作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找到胡某所在的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但遭到拒绝,并指责我无理取闹。公司的解释是,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车。

请问:驾驶员胡某擅自偷开公车肇事,公司无需担责吗?

【解答】

张碧玉(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袁女士,您好!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胡某作为公司主要领导的专职驾驶员,开着公司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擅自偷开,还是私自动用,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鉴于公司已明确规定严禁公车私用,林某却擅自偷开,或者私自动用,且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执行职务过程中,甚至是醉酒驾车。表面上看似乎公司无须担责,但实质上并非如此,作为轿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公司是难以推卸责任的。

公司作为轿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有着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胡某能随意开走公司轿车乃致醉酒驾驶,对此不能不质疑: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非工作时间公司的轿车停放在了什么地方?胡某不执行职务怎么还有轿车的钥匙?事实表明,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管理不当、监管不力、教育欠缺等问题,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也就是说“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此,您要求肇事驾驶员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正当的合法维权。如果公司继续加以拒绝,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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