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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告知职业危害性 职工因而辞职并非违约

2018-08-10 10:07: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郑先生:5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我得知,这家公司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甲醇可能会导致职业病甲醇中毒。但在公司招聘之初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从来没有向我提及所从事工作存在的职业危害。于是,前些日子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我在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前提出辞职,这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不但不能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反而还要我支付违约金。

请问,因工作中存在职业危害而辞职属于违约吗?

解答:

吴积标(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郑先生,您好!按照您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看,您的辞职不属于违约行为,公司要按照规定向您支付劳动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其一,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您所说的“甲醇中毒”,已被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当属职业病无疑。这家公司在招聘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等过程中并未提及,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其二,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其中第(三)项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决定了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您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其三,公司应向您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邵昊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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