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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2015年还清借款 2018年未还能否起诉

2018-08-17 10:39: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先生:林某向我借款,约定2015年10月2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林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问,现在我 能去起诉吗?会不会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吴一慧(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 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可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您所出借 的款项按民间借贷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于2017年10月25日届满,因此您可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 在2018年10月25日前到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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