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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父母遗弃被人收养 是否还要赡养生父母

2018-08-24 10:32: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马女士:我在农村出生,父母由于重男轻女将我遗弃。之后,我的养父母在民政部门收养了我并将我养大成人。如今,我大学毕业,工作稳定,收入颇丰。在我报答养父母恩情的时候,我的亲生父母却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请问,我对亲生父母还具有赡养义务吗?

【解答】

吴瑜虹(安溪县法院官桥法庭法官):马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现您的养父母在民政部门收养了您,按理是应该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

《收养法》同时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在您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您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赡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都已消除了,所以在法律上,您对您的亲生父母不再具有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