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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本金偿还顺序 还款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2018-09-17 11:4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7日讯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本息偿还顺序的约定。一个债务案件本息清偿顺序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标的金额大的案件清偿顺序的不同,债权人最后能得到清偿的金额也会相差甚远,那么双方对此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给付债权人部分款项

是本金还是利息

金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某请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8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间,双方没有对本息偿还顺序进行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张某向金某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截至2018年3月,张某共计给付金某款项27200元。

那么,张某所给付的272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双方无约定偿还顺序

法院认定先息后本

经审理,惠安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对于被告已付款项的27200元,原告主张是支付利息,被告认为是偿还本金,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已事先进行约定,故应认定为偿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本案中的27200元应先按利息进行抵充,对被告辩称的还款优先充抵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通常会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详细约定,但往往会忽略对本息偿还顺序的约定。其实,本息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当双方未进行约定时,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认定先偿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法官提醒,在还款时,双方应保留书面证据,以免在最后清账时对还款是先清偿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议。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一鸣 郑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