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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应享有“隔代探望权”

2018-09-25 10:57: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独子不幸意外去世,媳妇带孙子搬离,

老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每周探望一次孙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花甲之年痛失儿子,想见孙子也见不到。德化60多岁老两口因对孙子思念过度,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周六或周日探望孙子一次。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对于这样的诉求,法院是否支持?

儿子结婚两年去世

因琐事媳妇带走孙子

2015年4月,阿丽(化名)与阿勇(化名)经自由恋爱互生共建家庭的美好意愿,便登记结婚。婚后,阿丽与男方的父母老黄夫妇一起生活,并于2016年7月生育一男孩小忠。原本一家五口其乐融融,没想到,突然发生的一场意外让一切变了样。

2017年9月,阿勇还未来得及亲耳听到一声“爸爸”,便在一场事故中因抢救无效死亡。丈夫死后,阿丽与公婆的矛盾日益升级,常因一些诸如阿丽加班晚回家、对小忠的教育理念不同等小事大动干戈。气愤的阿丽最终在去年年底,带走小忠到晋江某鞋厂打工,不愿再让老黄夫妇探望小忠。老黄夫妇悲痛欲绝,思念孙子不得见,于是只好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周看上孙子一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不厌其烦给阿丽打了十几通电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阿丽最终同意让老黄夫妇看望小忠。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黄夫妇对小忠享有探望的权利,每周周六可探望小忠一次,阿丽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官说法: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应支持

办案法官解释,虽然现行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祖父母老黄夫妇晚年丧子,探望孙子可以缓解丧子之痛,抚慰老人的心灵,同时也可以使孙子从老人那里得到关爱,弥补其失去的父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因此,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允许失独老人进行隔代探望,有利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稳定,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是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晓璐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