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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引纠纷 柔性执行促和解

2018-10-10 10:58: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儿子遇车祸身亡,公婆擅自卖掉儿子儿媳名下小客车,儿媳这下不依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0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拉家常”“换位思考”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2010年,刘某与曹某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一子小雨(化名);2017年,刘某、曹某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小客车1辆,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同年丈夫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2017年7月,刘某的父母在未经曹某同意下将该小客车出售给他人,并将售车款11万元占为己有。曹某知情后要求公公婆婆返还卖车款的一半份额并依法分割另一半份额卖车款,刘某的父母不同意,曹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诉争车辆价值的一半为曹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作为刘某的遗产由曹某、刘某的父母亲、小雨四人平均分割继承,即曹某可获得小客车售车款的62.5%,即68750元,公公婆婆、小雨分别获得小客车售车款的12.5%,即1375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的父母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外出务工。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黄法官多次来到刘某家做两位老人的思想工作,但老刘态度强硬:“我卖我儿子的车,为什么要经过她同意?况且这个钱我又不会乱花,都是留给我孙子的,为什么要给她?”面对两位体弱的花甲老人,法律上的强制拘留、限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显得苍白无力。

8月29日,黄法官再一次来到两位老人家中,与前几次不同的是,一同前来的还有曹某。原来,曹某得知黄法官要去看望两位老人,许久未见儿子的她主动提出一同前往。经过1个多小时的山路奔波,一行人终于到达了目的地。“小雨,妈妈来了,妈妈给你带了玩具,你在哪里?”话音刚落,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从二楼阳台探出小脑袋,激动地叫喊“妈妈,妈妈……”紧接着就是一阵急促的下楼脚步声。曹某提着玩具和零食向二楼跑去。

看到这一幕,黄法官转身对老刘说道:“老刘啊,你也看到了,小雨看到妈妈有多开心!孩子还那么小,已经没有爸爸了,难道你连他妈妈的爱也要剥夺吗?”老刘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言语也渐渐软了下来:“我也不想的,可是你能保证我把钱给她后,她会对孩子好吗?”得知老刘的顾虑,黄法官对他说:“再怎么说小雨也是她的亲生骨肉啊,她怎么会不要他呢?来的路上我也问过她了,她答应只要你帮她照顾小雨几年,这钱她也不要了,权当小雨的抚养费了。她也会在外面努力打工赚钱寄回来,都是为了孩子好,你也要体谅她一个女人家不容易。”过了许久,老刘说:“好吧,我同意和解。”

最终,老刘夫妇答应从2018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代为照顾抚养孙子小雨,其抚养费从俩人需要返还给曹某、小雨售车款中扣除82500元;曹某、小雨撤回对两位老人的执行申请。

调解技巧

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不可能在第一次听到一种新观点时就被说服,而增加熟悉性可提高对信息的吸引力和好感。

当双方当事人争执激烈、很难使一方让步时,调解人员可以反复多次地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影响,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调节当事人情绪及平衡其心理,促使当事人放弃不必要的坚持,从而理性解决矛盾。因此,调解人员对某些纠纷做调解工作,要有足够的耐心将当事人引导到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其间,我们需要将“反复交谈调解”与“久调不决”区分开来,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调解人员的出发点和采取的手段。“反复交谈调解”是在调解人员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说服法、心理互换法等各种积极手段促成调解的过程。而“久调不决”是调解人员感到调解成功希望不大,采取时间上拖延的消极方式,希望当事人能考虑到时间成本而选择调解以便结案。另外,选择反复交谈调解是有时间限制的,当在一定时期内几次调解毫无成效的情况下,就要果断结束调解,尽快判决结案。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黄香海 许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