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响喇叭虽然未直接碰撞 致人慌乱摔倒是否需担责
周先生:2个月前,我驾驶车辆通过一个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转弯时,狄某骑自行车在前方行驶,我便按响喇叭提醒注意。当我正驶过狄某身边时,他见我驾驶车辆从后边赶上来,便慌乱转向,致使自行车翻倒在地。狄某因头部、右臂、小腿等部位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狄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也曾前去探视。但后来他要我赔偿13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及其他费用,被我拒绝。后来,狄某聘请的律师找到我,告诉我如不赔偿,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狄某所受伤害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 解答: 高锋(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您所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但从您所述的情况来看,当您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转弯时,本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而事实上您却明知前方有自行车在行驶,还鸣响喇叭,并超越自行车,狄某因急忙避险致使所骑自行车翻倒而受到伤害。 对此,您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交通事故”定义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您所强调的并未“直接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您在无交通信号的十字路口转弯行驶时,应与前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您未尽注意义务,因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