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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追债拘禁他人 构成犯罪受到刑罚

2018-10-19 11:26: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一父亲为替女儿追讨债务,竟带人非法拘禁受害人,还将受害人打致轻伤。日前,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因追讨债务拘禁他人的案件。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连城籍曹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永安籍女子冯某甲,二人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冯某甲在男友曹某的甜言蜜语下,多次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借给其使用。不久,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发现女儿在经济上持续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对比女儿平日消费水平,他心生疑虑。在询问后,才知道女儿在网上借贷的事。

今年1月16日16时许,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冯某甲的表哥刘某及刘某的朋友罗某3人帮助冯某甲向曹某追讨债务。由冯某甲联系曹某到永安市城上广场大润发超市门口的肯德基店,刘某和罗某赶到店内带曹某一同前往罗某的办公室,冯某乙也随后赶到。其间,刘某等人通过电话要求曹某的母亲筹钱替曹某还欠冯某甲的债务,冯某乙用手殴打曹某的头部和背部。尔后,罗某、刘某、冯某乙等一行人带曹某去吃饭,直至当晚20时许,曹某的母亲报警后,曹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曹某的损伤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冯某乙、罗某为追讨债务,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应按各自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冯某乙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罗某还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冯某乙、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冯某乙、罗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刘某、冯某乙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林馨怡 通讯员 赖晓珍 王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