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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职工非因工致残 用人单位依法不担责

2018-10-24 10:4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根据规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给付病残津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4日讯  生老病死,本是人之常情。然而,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却因患病被单位辞退,可以说是一件雪上加霜的事。那么,如果职工不幸身患重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单位开除了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4年6月1日,郑某进入福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郑某一直被派遣至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建设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郑某缴交社会保险。

2015年6月13日,郑某在家时不慎从4楼摔下,导致脊椎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7年6月13日,郑某医疗期满两年。2018年1月10日,福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出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92866.5元的决定。

2018年2月28日,郑某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福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41274元(6879元/月)以及重症增加50%医疗补助费20637元;福建省某建设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郑某的仲裁请求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郑某于2015年6月13日非因工负伤后一直在治疗,未能正常上班。2017年6月13日,其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工作。2018年1月10日,福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依法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

普法时刻:

患病又丢了工作,郑某是否就只能吃下这“哑巴亏”?根据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规定,郑某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给付病残津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报记者 吴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