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一人公司债务 丈夫是否需要偿还
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课堂: 虽然公司唯一股东系夫妻中的一方,但若该公司实际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则夫妻双方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久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老杨夫妇共同经营的A公司应偿还B公司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老杨及妻子阿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老杨和阿美(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俩人以阿美名义成立了一家独资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6年5月开始,A公司向B公司购买塑料米,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算。B公司每个月向A公司出具《对账单》,由老杨签字后回传给B公司。2017年4月,经对账,老杨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41.5万元。当月,老杨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支付了5万元,尚欠36.5万元至今未还。阿美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阿美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老杨与阿美系夫妻关系,在A公司、老杨与B公司交易期间,A公司通过阿美和老杨的个人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后B公司多次向老杨与阿美催讨货款,老杨、阿美均不予支付,B公司遂将A公司、老杨、阿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老杨、阿美支付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B公司认为,A公司虽然唯一股东是阿美,但老杨实际上是共同经营的,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A公司、老杨、阿美均未到庭答辩,也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至今尚欠B公司货款36.5万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现B公司主张A公司支付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阿美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阿美应对A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阿美与老杨系夫妻关系,且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均由老杨在接洽,《送货单》及《对账单》均由老杨签字确认,货款亦有部分通过老杨账户转账给宏宇公司,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系阿美与老杨夫妻共同经营。因此,老杨亦应对A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 欠债, 为何夫妻共担?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股东,公司决策均由一人决定,有些个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就以自己名义成立了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相对多人公司而言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确实很难区分公司财产及个人财产, 因此,一人公司的债务一般由股东个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一人公司实际由夫妻共同经营,则公司的财产亦很难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权利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夫妻共同经营的一人公司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