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在公路上飚车追逐 车辆侧翻造成他人身亡
检察院:此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6日讯 两名企业人员分别驾车一心想抓住涉嫌仿冒自家公司产品的货车,3辆车在公路上上演“速度与激情”,最终因追逐而造成他人死亡。日前,该3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分别被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陈某、孔某为某卫浴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他们在南安市发现罗某涉嫌仿冒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后,分别驾车追踪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 陈某、孔某和罗某在南安市某红绿灯路口会车后,便开始互相追逐、变速、变道,在沿途均有限速标志的公共道路上,均以超过限定车速30%至80%不等的速度行驶。其间,陈某、孔某驾驶的车辆还开启了双闪灯提醒过往车辆避让。3辆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孔某驾车超车到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前面,陈某驾车跟在罗某驾驶的车辆后面,罗某为了避让前方孔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行驶中踩刹车,并向左猛打方向,致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从道路中间缺口处向左侧翻,滑行到对向车道,碰撞到被害人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死亡、轻型普通货车及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 检察官释法: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为什么认定3名被告人是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呢? 南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此处的“追逐竞驶” 即日常所说的“飙车”,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标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相互追赶等。由此可知,认定为危险驾驶的“追逐竞驶”是以追求刺激感的驾车比拼速度,并不包含本案中驾车逼停、夹击、变速等情形,本案如以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话,无法完全评价3名被告人的所有行为。 本案中,陈某、孔某、罗某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人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被害人林某的死亡结果不是持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的态度,而是认为能够避免,故在认定3人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过失。此外,3人以超过限定车速30%至80%不等的速度行驶,平均时速达90km/h左右,并伴有突然加减速、变道、逼停、猛打方向盘等高危操作,且经测算,3人追逐的路段,案发时仅3分钟内,同向车辆通行量总计为42辆,其中小型车辆36辆,大型货车6辆。3名被告人行为的从危害范围、危害行为持续性、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均远高于交通肇事罪,应当认为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故应当认定3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林艳红 叶银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