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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 撒野不得

2018-11-09 11:31: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六旬老人三瓶白酒

醉抢公交车方向盘

2016年5月7日上午,福州六旬老人张某在家中喝了3瓶白酒,加之一时未找到工作,情绪很烦躁。当天上午10时许,张某乘坐306路公交车想出门找份工作,因酒精上头不知该在何站下车,张某便一直询问驾驶员刘某:“车要开到哪里去?”

刘某简单作答后,继续专心开车,不料引起张某的不满。于是,张某开始不断谩骂司机。当公交车从仓山区城门三丰公交车站驶出不久,张某先后两次上前拉扯刘某的衣服,并用手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移方向曲线前行,差点撞上路中行驶的车辆及路旁的行人。

当时,公交车上载有20余名乘客,幸好刘某紧急刹车,让乘客下车,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随后,刘某立刻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张某被抓获。后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0.95mg/100ml。

法院判决:

获刑三年缓刑五年 禁止酒后乘公交车

本案中,张某酒后为发泄个人情绪,谩骂公交车驾驶员,并拉扯公交车驾驶员的衣服及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严重阻碍和影响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张某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私财产损失,仍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虽然因公交车驾驶员处置措施得当,及时刹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张某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禁止张某酗酒后乘坐公共汽车。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张家兴)

案件释法:

危害公交车安全驾驶构成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可判死刑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做出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提醒时刻:

公交车是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辆的安全行驶关系到车上人员及道路其他使用者的安全。作为驾驶员,应遵守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司机应立即停车处理。乘客若在公交车上与司机产生纠纷,应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切莫大打出手,否则终将害人害己,不但其他乘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自己也要受法律追究。此外,倘若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甚至抢夺方向盘、动手等,同车乘客一方面可立即要求停车,另一方面可制止冲突行为。

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让冲动危害自己及他人的生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遵守规则,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