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拿钱给男友 女子诉请判还款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认定借款需双方合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0日讯 恋爱时你侬我侬,为了俘获“芳心”,男女朋友间往往不惜重金为对方“埋单”,大额支出连欠条都没有一张。如果感情能够开花结果当然好,可万一分手了,花出去的重金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情生债”的案件。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的4.7万元转账对簿公堂,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请。 2017年9月底,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张女士与林先生相识,双方一见如故,后通过微信聊天,双方感情加深进一步,俩人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张女士比林先生大近11岁,但年龄的差距并没有影响俩人感情升温,不久便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俩人在一起后不久,林先生便以开车行需要购买二手车为由多次向张女士借钱,2017年10月13日至19日,张女士先后拿出47000元供林先生使用。 随着林先生不断向张女士借钱,俩人的关系开始动摇,林先生拿不到钱后经常发脾气,俩人不时发生争执,隔阂越来越深,张女士觉得林先生是故意制造矛盾。 到后来,张女士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要求林先生还钱,但林先生不仅无视其要求,还对其避而不见。后来,林先生干脆将张女士的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由于无法联系到林先生,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林先生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女方证据不足 驳回还款诉请 经审查,法官发现张女士诉称的47000元,只有10000元和3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到林先生的账户,而其一笔16000元的款项是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剩下的18000元是转账给案外人,且均未提供借条等关键证据,也未申请证人出庭做证。开庭时,林先生未到庭参加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主张案涉款项均系借款,且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但部分系其自己取款,部分转账系其转给案外人,其与林先生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而俩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中涉及买车、车辆过户等事宜,均没有明确体现正常借贷关系所应包括的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 最后,法院以张女士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一旦实际交付,基本就不能撤回了。”据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所谓借贷合意,通俗地讲就是看双方是否有类似借条的约定;款项支付则要看能否拿出转账记录。 本案中,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她之前通过微信转账给林先生13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她不能以借款为由要回这笔钱。 “但是,有借条的恋爱花费,凭借银行转账记录,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一方有困难,另一方慷慨解囊、给予经济资助,这种现象在情侣中比较常见。”法官提醒说,此时如果要求对方写一个借条或对方主动写了借条,分手时就可以拿着借条让对方还钱;如果没写借条,但对方只要承认这一事实,也可以要求返还。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许芳 何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