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被开罚单 市民状告交警被驳回
法院: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依法停放 支付停车费也可能是违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1日讯 在停车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停车被罚200元后,司机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小洪(化名)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的一个上午,小洪驾驶车辆进入厦门市某大厦停车场。进入停车场后,小洪将车辆停靠于停车场内的人行道上。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开具交通违法告知单,并将告知单放置于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后小洪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被罚款200元。 小洪不服该决定书于当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小洪不服,遂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小洪认为,其在驶入该大厦停车场时,是通过电子感应栏杆进入的,并且是收费的,且停车时间较为短暂,驶离时还缴交了5元停车费。该停车场进口有栏杆,出口有收费保安岗亭。因此,其认为只要看到有停车场所标识及出入有相应管理措施的地方都可以停车。如果交警部门认为该地点不能停车,应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拆除此停车场的相应管理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禁停标识。 交警部门认为,从证据图片上,采集机关采集的证据图片中有清晰可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事件、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显示原告驾驶的车辆在人行道上实施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违法行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虽然案涉大厦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但在《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审理与说法:支付停车费不改违法性质 经审理,法院认为,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所施划停车泊位上停车的除外。在本案中,小洪所驾驶车辆确已进入案涉大厦停车场范围之内,但其车辆所停放的位置并未在该停车场所施划的停车位内,亦不在政府所施划的停车泊位上,交警部门对其在人行道停车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洪提出的停车场施划的停车位不合理的问题,依法不属于被告职权范畴,小洪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关于小洪提出的其停车系在停车场管理人指示下进行,且支付了停车费之主张,即便进入了停车场范围后,亦需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依法停放车辆,进入停车场并支付相应停车费不改变小洪违法停车的法律性质。且小洪与停车场之间因停车收费所涉及的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小洪若存有异议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经审查,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洪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