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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中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8-11-30 11:0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五:

未告知原告听证权利

法院判决撤销处罚书

2016年11月,被告莆田市某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某光电有限公司抛光工序和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未收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放,并对原告的这一行为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原告某光电有限公司对该处罚不服,遂将该环境保护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并没有履行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的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虽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有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一份名称为“[2016]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文书,但是文书中却并没有告知原告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应当在几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等内容,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法官提醒:

近年来,滥用诉权现象愈加突出,部分当事人就各类事项频繁提起诉讼。此外,行政机关在执法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诉能力不足等问题,从而造成行政败诉。因此,行政机关要强化职权法定意识和程序意识,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推行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