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拿抢劫者将其砍伤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闵先生:我朋友林某在农贸市场卖肉,不久前,有一男子在农贸市场对一女顾客实施抢劫。林某见状,手持砍刀前去追赶,抢劫嫌疑人慌不择路,摔倒在地。林某追上去将抢劫嫌疑人摁在地上,其极力挣扎,林某举起手中的砍刀,向他连砍3刀,抢劫嫌疑人被砍成重伤。就在大家都对林某临危不惧的行为大加赞扬时,公安机关却对林某展开调查,称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林某捉拿抢劫嫌疑人的行为是正义的,为什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晓丽(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闵先生,您好!公安机关对林某所采取的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林某在追赶犯罪嫌疑人时,用砍刀将其致伤,已经构成对他人的故意伤害,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说明,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林某明知用砍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却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从另一个方面看,林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所采取的措施不当,但其勇于追捕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可佳的。因为扭送犯罪嫌疑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综上所述,林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为了扭送犯罪嫌疑人归案。这相对于其他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相信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时会予以充分考虑的。 在此,有必要提醒的是,我们每位公民在协助抓捕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等行为时,必须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切不可“以暴制暴”。 (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