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仍出借 车主成危险驾驶共犯
法院:出借者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1日讯 朋友喝了酒借车,借还是不借?相信不少人也曾遇到过这样的两难抉择。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除醉驾人被判刑以外,借车人也被认定为共犯。 刘某与王某系好朋友,俩人经常聚在一起吃饭、聊天、喝酒。 7月14日晚,刘某应邀至王某家中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饮酒。 21时许,王某提议一起去涵江公园参加“雪津啤酒节”,去现场边喝酒边看节目,刘某欣然同意。当时刘某已喝了一瓶葡萄酒,头有些晕,无法骑车。王某得知后,主动表示自己喝得不多,仍很清醒,可以骑车载王某。 于是,刘某便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王某。王某驾驶该机动车载着刘某往涵江公园方向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从王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10.66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民警对王某进行询问。民警得知刘某明知王某已经喝酒后,仍把摩托车借给王某,立即打电话告诉刘某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劝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刘某于8月3日主动投案。 随后,案件移送起诉至涵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王某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刘某经事前商议,共同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王某、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释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首要条件是犯罪主体上必须二人以上,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车是由出借者提供的,出借者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醉酒者的危险驾驶行为,亦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因此对出借者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们在借车前应当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交车前应当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并作必要的安全提示告知;车辆如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定不要随意外借;明知实际使用人存在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一定不能出借。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朱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