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持借条起诉 借款人辩称投资款
平潭人念某将钱借给闺蜜,谁知待追讨时闺蜜竟辩称该款为投资款,并且因合伙投资亏损,无法将本金全额归还。日前,平潭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10月11日,翁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念某借款,念某当日就向翁某转账100万元。翁某作为借款人向念某出具借条1张,借条内容载明:借款金额1000000元,月利率2%,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 几年过去了,翁某陆续向念某转账偿还35.9万元后,再也没有还款。念某几经催讨余款未果,于2018年10月15日起诉至法院。翁某到庭承认借条是其本人出具,但辩称涉案100万元系念某与其合伙投资的投资款,因为合伙投资亏损,剩余35.9万元已经退还念某。 这100万元到底是翁某所说的投资款还是纯粹的借款呢? 法院查明,翁某向念某出具的借条真实存在,银行转账凭据也显示念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翁某转账支付100万元。翁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应对所立借条的结欠债务额承担清偿责任,翁某应该知晓出具涉案借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涉案100万元是投资款的主张,只有翁某一方的陈述,并未提供任何合伙投资的相关凭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念某与翁某之间的有息借贷10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扣除已还35.9万元,翁某应当偿还念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和投资是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经济往来形式,要注意区分借款和投资的不同性质:若是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并且最好采取转账的方式还款,以便保留还款证据;若是投资款,则应当出具收条,明确载明收取投资款数额及根据投资项目盈亏分红等字样,并且要保留投资项目盈亏及结算的相应证据,避免不必要麻烦。 (杨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