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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合同又拒仲裁 卫生院被判赔双倍工资差额

2018-12-28 13:27:02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8日讯

护士离职一年多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卫生院赔偿,是否还能得到支持?又能得到怎样的支持?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12月,林某至某乡卫生院工作,约定月工资172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乡卫生院自2012年12月起按月向林某发放工资。2017年5月,林某从卫生院离职,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卫生院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某乡卫生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420元等共计27220元。

但是,该卫生院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2018年5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林某的请求。该卫生院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于5月29日向平潭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辩称劳动合同已签订,但找不到。最终,平潭法院判决某乡卫生院支付林某两倍工资差额18920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意义重大。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中,林某在某乡卫生院工作已满1年,而卫生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和林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2013年1月至11月向林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除已支付的每月工资,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法官提醒】

该案中,劳动者林某未在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1年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某乡卫生院据此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林某请求本应不予支持。而用人单位某乡卫生院抗辩只是劳动合同找不到,可见管理不规范,在仲裁通知到庭时又拒不到庭答辩,可见法律意识淡薄,仲裁时效抗辩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而是在诉讼阶段才提出,法院最终不予支持。可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多学法律知识,而且劳动者应当注意及时维权,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林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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