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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还款 多年好友对簿公堂

2019-01-07 13:01: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07日讯  三明一对夫妇欠朋友钱不还,导致多年好友反目成仇。因卖房卖车仍然无法归还全款,法院执行一度陷入僵局,而被执行人郑某还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日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执案,被告人郑某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陈某、傅某夫妻与被执行人郑某、杨某夫妻系多年生意伙伴、好友,双方因生意缘故,常年存在经济往来。截至2013年10月19日,双方以《对账单》的形式确认郑某、杨某尚欠陈某、傅某340万元。此后,郑某、杨某陆续还款100余万元,但剩余款项经陈某、傅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无奈之下,陈某、傅某一纸诉状将郑某、杨某诉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某、杨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陈某、傅某借款本金230余万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郑某、杨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傅某遂于2015年8月21日向梅列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杨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郑某、杨某的房产及车辆,执行到位约60万元,尚有约170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该院执行局接到线索称郑某多次利用其女儿的账户转款,执行局干警马上行动核实情况。经调查,在民事判决书生效甚至执行案件立案后,郑某前后10余次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女儿的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款、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借款,金额累计达43万余元。原来,郑某在外还有尚未收回的货款,当他人要向她支付货款的时候,她特地向其女儿借用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货款,就是为了避免被法院查到。

发现这一情况后,法院执行局干警一方面继续督促郑某主动清偿债务,另一方面搜集整理其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梅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多次转移财产,合计43万余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

执行过程中,许多被执行人未能认识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正确履行,最终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

【误区一】

“我已经提供了一些财产供法院执行啦,虽然我还有其他的财产,但比那些完全没钱还的好,怎么还犯了拒执罪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其中一种表现是指上述主体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既包括全部判决内容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虽然提供了其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其有能力清偿剩余部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未清偿,致使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的,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误区二】

“我没有不还钱,只是先把钱还给别人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犯罪对象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对抗的是司法公信力。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告知法院,由法院来统一分配,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私下分配。

【误区三】

进入执行程序后转移财产的才构成拒执罪,执行程序前转移的没关系!

生效判决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其涉案数额均应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中。

(本报记者 黄丽青 三明长安网记者 林馨怡 通讯员 洪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