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放弃交强险索赔 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法院:承诺放弃索赔不予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1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放弃索赔协议,让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怎么办?近日,华安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法院在交强险投保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2月6日23时15分许,陈某君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冲撞了华安信用社的玻璃门,造成同车人员受伤和玻璃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君弃车而逃。 原来,陈某君系租车驾驶,该小轿车为陈某华所有,且挂靠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某君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该辆小轿车,并签订租车协议。陈某华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陈某华作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放弃索赔声明书》,承诺放弃索赔。之后,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君负全部责任。 2018年5月,就玻璃门的赔偿事宜,华安信用社将陈某君、陈某华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玻璃门修复费用25589.25元。 法院审理:放弃索赔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君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华安信用社在玻璃门受损后支付修理费用25589.25元,应当由陈某君承担修复该玻璃门的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华作为车主签订了《放弃索赔声明书》,承诺放弃索赔,可不予赔偿。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陈某君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理由,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关于陈某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陈某华在租车时已对陈某君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中,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华安信用社要求陈某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华安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华安信用社2000元,陈某君支付剩余23589.25元。 法官说法: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设立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仅因投保人放弃索赔而对受害人不予赔偿,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陈某君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而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与陈某华签订的《放弃索赔声明书》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碧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