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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拒不协助执行 一物流公司被罚5万元

2019-01-18 11:12: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任何单位和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8日讯  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任性”的案外人,认为自己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拿自己没办法,就恣意懈怠法院执行。面对这些人,法院真的没有办法吗?近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的过程中,就碰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懈怠执行的违法行为。

沙县某汽车配件店系三明市梅列区法院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获悉该汽车配件店将名下的店面出租给沙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沙县某物流公司承租沙县某汽车配件店位于沙县洋坊汽车园某店面,并约定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的年租金58000元,房租缴付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

2017年7月,梅列法院向该物流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公司从2017年9月以后应支付给沙县某汽车配件店的租金。同年8月,梅列法院向该物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2017年9月以后应缴纳的租金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执行法官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担心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对该份执行通知书不够重视,不明白应当如何配合法院工作,还主动到该公司向公司的负责人释明,并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款项58000元转入法院账户。

“好的,我们一定尽快办理!”该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除了1万元押金外(签订租赁合同时该公司向出租方支付过1万元的押金),会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法院账户。此后,该物流公司并未将租金交付法院,法官多次联系均没有结果。

处理结果

拒不协助执行受到处罚

梅列法院认为,该物流公司未及时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也未向法院作出说明,显然存在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2018年8月29日,梅列法院作出两份决定书,对沙县某物流公司罚款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罚款1万元。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该物流公司将48000元租金转入法院账户。

但沙县某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不应该处罚自己。不服法院所作处罚决定的该公司,遂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过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019年1月3日,沙县某物流公司将合计6万元罚款如数缴纳至梅列法院。

法官说法: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藩篱。

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据拒不协助执行的情节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负责人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懈怠。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潘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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